合资协议书模板
合资协议书【1】
尊敬的委托人、受益人:
受托人__________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承诺管理信托财产将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但受托人在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过程中,可能面临风险。
__________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郑重申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及《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依据信托合同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即由委托人交付的资金以及由受托人对该资金运用后形成的财产承担;受托人违背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使信托财产受损失,由受托人赔偿。
在签署本业务有关信托文件前,委托人和受益人应当仔细阅读本申明书及其他信托文件,谨慎作出是否签署信托文件的决策。
委托人和受益人签署了本申明书表明委托人和受益人已仔细阅读本申明书及其他信托文件,委托人和受益人已了解本信托可能产生的风险和造成的损失。
申明人即受托人:__________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本人/本机构作为委托人、同时代表受益人签署本申明书表示已详阅本申明书及相关信托文件。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自然人) 签:_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 名称及公章: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________
(其他组织)名称及公章:____________
负责人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
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
自然人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
名称:______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组织形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册资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益人
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
自然人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与受托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真实合法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
《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签订《__________项目集合资金信托合同》,以资信守。
第一条 释义
在本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释或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1 本合同:指《__________项目集合资金信托合同》及对该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1.2 本信托:根据本合同设立的__________项目集合资金信托。
1.3 __________项目:指由____________________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__________项目。
1.4 信托计划:指由受托人制定的《__________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1.5 信托资金:指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第五条的规定向受托人交付的资金。
1.6 信托文件:指本合同、信托计划书和信托财产管理、运用风险申明书。
1.7 工作日: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定的金融机构正常营业日。
第二条 信托目的
对信托财产进行专业化的管理和运用,谋求信托财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第三条 信托类型
本信托类型为确定用途的集合资金贷款信托。
第四条 受益人
本信托是自益信托,受益人与委托人为同一人。
第五条 信托资金及其交付
5.1 本集合资金信托的规模为人民币____________万元整
(小写:¥__________元)。
5.2 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资金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元整
(小写:¥____________元)。
5.3 委托人在招商银行开立下述账户,并指定该账户为委托人交付信托资金、受托人分配信托收益与返还信托财产的账户。
自然人开立储蓄账户或“一卡通”账户,法人开立对公账户。
该账户在本信托财产最终分配完成之前不得取消。
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4 委托人须将信托资金划拨至受托人指定的下述信托账户,信托资金到账后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合同。
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人: __________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信托业务部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5 信托资金在委托人交付资金之日起至信托成立日期间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由受托人在信托成立之日起一年后的第一次信托收益分配时支付。
第六条 信托成立
信托计划的推介期自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____________元的信托资金募集完成,信托即告成立。
信托成立日最迟为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第七条 信托期限
信托期限为二年,自信托成立之日起计算。
第八条 信托财产的管理和运用
8.1 受托人以信托财产的长期稳定增值为目的,以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为原则,以受益人的最大利益为宗旨,对该信托财产进行管理运用。
8.2 鉴于本信托的集合性质,委托人全权委托受托人对信托财产进行运用管理。
8.3 本信托项下的财产可以按照公平市场价格与受托人管理的其他信托财产或受托人的固有财产进行交易。
8.4 管理运用方式:
本信托财产用于向____________________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__________项目发放贷款。
8.4.1 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为二年,具体起止时间以受托人与____________________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贷款合同的规定为准。
8.4.2 贷款利率
贷款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每年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进行调整。
目前,同期贷款年利率为5.49%。
8.4.3 贷款本金偿还
贷款本金按受托人与____________________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贷款合同的规定,于贷款到期日一次偿还。
8.4.4 贷款利息支付
贷款期限内,____________________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每季度第_____个月的第_____日支付贷款利息。
8.4.5 贷款担保
贷款由__________信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保证担保。
8.4.6 贷款特别条款
如果受托人发现借款人与借款项目可能发生影响信托资金安全的重大问题时,受托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提前偿还贷款。
8.4.7 贷款利息收入在年度信托收益分配前的运作原则
受托人将在遵循安全性和流动性原则的基础上,通过存放银行、同业拆放、国债投资、新股配售等方式,获取贷款利息再投资的稳定收益。
第九条 信托费用
9.1 信托费用的种类
9.1.1 信托报酬;
9.1.2 银行手续费、服务费、证券交易手续费、审计费用和律师费用等;
9.1.3 文件或账册制作、印刷费用;
9.1.4 信息披露费用;
9.1.5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9.2 信托报酬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9.2.1 受托人经营信托业务,依据约定收取信托报酬。
9.2.2 受托人每年按受托管理的信托资金的_____%从信托财产中预提信托报酬,信托终止时按照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计算方法进行一次性调整。
9.2.3 信托报酬计算方法
9.2.3.1 若信托资金的年平均收益率为_____%以下(包括本数),受托人的年信托报酬=信托资金x_____%;
9.2.3.2 若信托资金的年平均收益率为_____%(不包括本数)至_____%(包括本数)之间,受托人的年信托报酬=信托资金×(信托资金的年平均收益率-_____%)× _____%;
9.2.3.3 若信托资金的年平均收益率在_____%(不包括本数)以上,受托人的年信托报酬=信托资金×[(信托资金的年平均收益率-_____%)×100%+_____%]。
9.3 不列入信托费用的项目
受托人因违背信托合同导致的费用支出或信托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信托事务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不列入信托费用。
9.4 本信托及本信托当事人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依法纳税。
第十条 信托收益
10.1 信托收益的构成
10.1.1 信托贷款所得的利息收入;
10.1.2 贷款利息收入在年度信托收益分配前进行稳健型投资所得收益。
10.2 信托净收益
10.2.1 信托净收益为信托收益扣除信托费用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信托收益中扣除的其他费用后的余额。
10.3 信托净收益分配
10.3.1 信托净收益每年分配一次。
本信托净收益分配时间为信托成立后每满一年后的二十个工作日内。
信托终止时,信托净收益与信托财产一并分配至受益人账户。
第十一条 信托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11.1 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1.1.1 委托人的权利
11.1.1.1 委托人有权了解其信托资金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作出说明。
11.1.1.2 委托人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其信托资金有关的信托账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
11.1.1.3 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委托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予以赔偿。
11.1.1.4 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或者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有重大过失的,委托人有权依照信托文件的规定解任受托人,或者申请人民法院解任受托人。
11.1.1.5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对信托财产强制执行时,委托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11.1.1.6 受托人职责终止的,委托人有权选任新受托人。
11.1.2 委托人的义务
11.1.2.1 委托人必须将本合同项下的自己合法拥有的资金划拨至受托人的账户,以便于受托人管理运用该笔资金。
11.1.2.2 委托人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向受托人支付信托报酬和其他费用。
11.2 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1.2.1 受托人的权利
11.2.1.1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对信托财产强制执行时,受托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11.2.1.2 受托人有权依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收取适当的报酬。
11.2.1.3 受托人以其固有财产先行支付因处理信托事务所支出的税款和有关费用的,对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11.2.2 受托人的义务
11.2.2.1 受托人应当遵守信托文件的规定,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的管理,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
11.2.2.2 受托人除按规定取得报酬外,不得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
11.2.2.3 受托人不得将信托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
11.2.2.4 受托人必须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11.2.2.5 受托人必须保存处理信托事务的完整记录,应当每年定期将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报告委托人和受益人。
11.2.2.6 受托人对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负有依法保密的义务。
11.2.2.7 受托人以信托财产为限向受益人承担支付信托收益的义务。
11.2.2.8 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11.2.2.9 受托人辞任的,在新受托人选出前仍应履行管理信托事务的职责。
11.3 受益人的权利
11.3.1 受益人享有信托收益权,也有权放弃信托收益权。
11.3.2 受益人有权了解其信托资金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作出说明。
11.3.3 受益人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其信托资金有关的信托账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
11.3.4 受益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受托人的不当处分行为,要求受托人予以损害赔偿。
11.3.5 受益人有权依照信托文件的规定解任受托人或者申请人民法院解任受托人。
11.3.6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对信托资金强制执行时,受益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11.3.7 受益人有权转让信托受益权。
第十二条 风险揭示与风险承担
12.1 受托人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包括借款人和借款项目的风险、政策风险、市场风险、管理风险等。
12.2 受托人根据本合同及信托计划的规定,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导致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由信托财产承担。
12.3 受托人违反本合同及信托计划的规定处理信托事务,致使信托财产遭受损失的,受托人应予以赔偿。
第十三条 信托转让
13.1 受益人可通过转让信托合同形式转让信托受益权,但不得分割转让。
13.2 受益人转让信托受益权,应持信托合同和信托受益权转让申请书与受让人共同到受托人处办理转让登记手续。
未到受托人处办理转让登记手续的,不得对抗受托人。
13.3 受益人转让信托受益权,应当将本信托项下委托人与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全部转让给受让人。
13.4 受益人转让信托受益权,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按照信托资金的_____%分别向受托人缴纳转让手续费。
第十四条 信托终止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信托应当终止。
14.1 信托文件规定的终止事由发生;
14.2 信托的存续违反信托目的;
14.3 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不能实现;
14.4 信托当事人协商同意;
14.5 信托期限届满;
14.6 信托被解除;
14.7 信托被撤销;
14.8 全体受益人放弃信托受益权。
第十五条 信托清算
15.1 自信托终止之日起成立清算小组。
15.2 信托清算小组负责信托财产的保管、计算和分配,编制信托清算报告。
信托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5.3 受托人在信托终止后二十个工作日内编制信托财产清算报告,并以约定的方式报告委托人与受益人。
15.4 受益人或其继承人在信托计划清算报告公布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未提出书面异议的,受托人就清算报告所列事项解除责任。
15.5 清算费用:指清算小组在进行信托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清算小组从该信托财产中支付。
第十六条 信托财产归属与分配
16.1 信托终止,信托财产归属受益人。
16.2 信托财产以现金方式在信托终止时进行分配。
16.3 信托清算后的全部信托财产扣除清算费用后,按委托人的信托财产占集合信托财产的比例进行分配。
16.4 信托期限届满后第二十个工作日为信托财产分配日。
第十七条 信息披露
17.1 本信托的信息披露以下列方式报告委托人和受益人:
17.1.1 受托人办公场所存放备查;
17.1.2 在受托人网址_______________上公告;
17.1.3 来函索取时寄送。
17.2 受托人应当在信托成立起每满一年后的_____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信托资金管理的报告和信托资金运用及收益情况年度报告。
第十八条 违约责任
18.1 受托人违约
18.1.1 受托人违反合同约定,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的,所得利益归入信托财产。
18.1.2 受托人将信托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的,必须恢复该信托财产的原状;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8.1.3 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18.2 委托人违约
18.2.1 委托人不按合同约定向受托人支付报酬和有关费用的,受托人有权对信托财产实行优先受偿。
第十九条 不可抗力
19.1 “不可抗力”是指本合同各方不能合理控制、不可预见或即使预见亦无法避免的事件,该事件妨碍、影响或延误任何一方根据本合同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
该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其他天灾、战争、骚乱、罢工或其他类似事件、新法规颁布或对原法规的修改等政策因素。
19.2 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遭受该事件的一方应立即用可能的最快捷的方式通知对方,并在十五日内提供证明文件说明有关事件的细节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延迟履行本合同的原因,然后由各方协商是否延期履行本合同或终止本合同。
第二十条 通知
20.1 委托人与受托人在本合同填写的联系地址为信托当事人同意的通讯地址。
20.2 一方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发生变化,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十五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
如果在信托期限届满前夕发生变化,应在二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
20.3 受托人按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以挂号信件、传真、电传或电报等有效方式,就处理信托事务过程中需要通知的事项通知委托人或受益人。
20.4 如果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发生变化的一方(简称“变动一方”),未将有关变化及时通知另一方,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变动一方应对由此而造成的影响和损失负责。
第二十一条 其他事项
21.1 法律适用与纠纷解决
21.1.1 本合同的订立、生效、履行、解释、修改和终止等事项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章。
21.1.2 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受托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21.2 整体合同
信托计划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本合同未规定的,以信托计划为准;如果本合同与信托计划所规定的内容冲突,优先适用本合同。
21.3 期间的顺延
本合同规定的受托人接收款项或支付款项的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21.4 合同生效
本合同经委托人签署(自然人签;或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其他组织的负责人签并加盖单位公章),受托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于信托成立之日起生效。
21.5 申明条款
委托人和受益人在此申明:在签署本合同前已仔细阅读了本合同和信托计划,对本合同和信托计划所规定的所有条款均无异议。
21.6 合同文本
本合同一式叁份,委托人持壹份,受托人持贰份,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自然人) 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 名称及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_____________
(其他组织)名称及公章:__________________
负责人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资成立公司协议书【2】
(1)总则
(2)资本
(3)出资额转让及资本更改
(4)董事会
(5)经营管理机构
(6)业务
(7)银行分支和附属机构
(8)技术训练
(9)确立银行设施
(10)利润
(11)财务会计与审计
(12)税务
(13)保险
(14)银行职员
(15)审批及注册
(16)合同有效期
(17)终止与清算
(18)不可抗力
(19)保密及其他
(20)调解和仲裁
(21)合同文
(22)法定通讯地址
(23)附加条款
_____(以下简称甲方)、_____(以下简称乙方)、_____(以下简称丙方)合称中方和_____(以下简称丁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以下简称《合资法》和《经济特区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按照平等互利原则,通过友好协商,一致同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共同举办一定合资银行,为此,订立本合同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订约四方
订约四方一致同意共同投资举办一家合资银行(以下简称银行)。
第二条 银行名称及地址
银行名称:
中文:_____银行
英文:_____
银行地址:_____
第三条 组织形式
银行为有限责任公司。
订约四方对银行的责任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
第四条 银行宗旨
银行经营商业银行及投资银行的业务并提供咨询服务,为利用侨资和外资开辟新的渠道,介绍先进科学技术和先进管理经验,增进国际和国内信息交流,努力扩大国际经济和金额合作,为加速_____和经济特区的建设服务。
第五条 适用法律
银行经批准成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人。
本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银行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令和有关条例规定。
银行的业务活动和合法权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
银行接受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等有关机构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资本
第六条 资本构成
银行的注册资本为_____元。
银行第一期的实收资本为_____元。
订约四方出资的份额为:
甲方占百分之_____,出资_____元,以现金投资。
乙方占百分之_____,出资_____,以现金投资。
丙方占百分之_____,出资_____元,以现金投资。
丁方占百分之_____,出资_____元。
以下列方式提供投资:
(1)以现金_____投资;
(2)丁方将其在附属机构的直接和间接的投资转给银行,作为对银行的投资。
内包括_____。
(3)_____和_____两公司的准备金(不包括坏帐准备金)与尚未分配的滚存利润。
以上(2)(3)两项合计共为_____元,应凭丁方聘请的在香港注册会计师验证的转入日期的资产负责表为依据,多还少补。
银行成立后,银行董事会应尽快派专门小组对_____和_____的原放款(银行成立时已有的放款)进行审查,对银行成立前该两公司的呆帐、坏帐和银行成立后一年内发生的该两公司原放款的呆帐、坏帐均由_____协助清理并负责偿还呆帐、坏帐引起的全部经济损失;对有坏帐风险的存款,专门小组在银行成立一年内提出意见,转由丁方负责处理。
原方款凡经专门小组审查同意转期的,其经济责任由_____和_____自行负责。
订约四方同意将银行历年税后利润至少提取百分之_____,经董事会决定后拨作准备金(本合同第二十五条有进一步规定),并经董事会决定可按订约四方上述出资比例,从该项准备金中提取,分期增加出资额至_____元。
第七条 资本提供
订约四方需在银行成立后(银行的成立日期为银行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三十天内交足出资额,以现金投资部分应全数存入银行。
丁方提供的股票等,如因技术原因,在银行成立后三十天内未能办妥转入银行手续时,经董事长及副董事长联合决定,可以允许再延长三十天。
任何一方所应出资的现金,如逾期未交或未交足,应按当天中国银行公布的短期放款利率支付未交部分的迟延利息。
第八条 出资凭证
订约四方缴付出资额后,应由中国注册的会计师验证,出具验资报告后,由银行据以发给经董事长及副董事长签署的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刊载明下列事项:银行名称,银行成立的年、月、日,订约四方名称及其出资金额,出资的年、月、日以及发给出资证明书的年、月、日。
当按照本合同第六条增加出资额后,银行将增发出资证明书。
第三章 出资额转让及资本更改
第九条 出资额转让
订约一方如向第三者出售、转让、抵押其部分或全部出资额须经订约其他三方同意,并经审批机构核准。
订约一方转让其部分或全部出资额时,应先以书面通知其他三方说明承让人名称及转让条件,订约其他三方有优先购买权。
且其转让条件应与向第三者转让的条件相同。
如订约其他三方无意买入,出让的订约一方可按照上述通知书的转让条件,向指定第三者进行转让。
违反上述规定的,其转让无效。
第十条 注册资本更改
如注册资本需要变更时,应在指定时间内向审批机构申请批准,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 董事会
第十一条 董事会组成
订约四方同意在银行成立时组成董事会,董事会由十人组成,中方五人,丁方五人,由中方和丁方各自委派。
董事长由中方委派,副董事长两人由中方和丁方各委派一人。
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任期三年,可以连任。
第十二条 董事会权力
董事会是银行的最高权利机构,讨论决定银行的一切重大问题。
其具体职权范围在银行章程中规定。
第十三条 董事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会议应根据平等互利、友好协商及互相谅解的原则进行,对有关订约四方权益的下列重大问题,均应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投票表决,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
1.银行章程的修改。
2.批准上一年度的年度、审核损益表及资产负债表。
3.超过董事会规定的任何信贷额。
4.超过董事会规定的任何购买或出售银行固定资产额。
5.银行政策、目标的修改。
6.其他人拟投资于银行,银行拟投资于其他人。
7.银行拟与其他人进行合并。
8.订约任何一方拟在银行增资或出售、转让、抵押其在银行部分或全部出资额。
9.年度业务计划的重大修改。
10.从银行利润中按比例提取准备金、职工奖励和福利基金。
11.银行每年分配给订约四方的红利。
12.银行与工会间的劳工合约及职员总人数的制订。
13.银行清算及合同终止。
副总经理以上高级职员的聘请和解聘等其他事项可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或其授权代理人以过半数通过作出决议。
第十四条 董事会召开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会议一次。
在订约任何一方请求下,董事长可召开董事会特别会议。
董事会会议在设于_____的总行召开,或在会议通过书内指定的其他地点召开。
第十五条 常务董事会组成
董事会设常务董事会,由中方和丁方各委派两名董事组成,在董事会休会期间,除第十三条第1、7、8和13项外可由常务董事会代行董事会职权。
由董事长或其委托的一位常务董事召集常务董事会会议。
常务董事会的决议不得与董事会决议相抵触。
第五章 经营管理机构
第十六条 银行行政管理体制
银行的行政管理,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裁、总经理负责制。
第十七条 总裁、执行副总裁
银行设总裁一人,执行副总裁一人,是银行的主要行政负责人。
贯彻执行董事会和常务董事会各项决议,负责协调、监督银行及其各分支和附属机构的业务活动,研究国际金融市场信息,开拓银行业务。
总裁、执行副总裁由丁方和中方推荐,由董事会聘请和解聘。
任期均为三年,可以连任。
第十八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
银行设总经理人一人,副总经理若干人,协助总经理工作。
总经理、副总经理由中方和丁方推荐,由董事会聘请和解聘。
总经理、副总经理执行董事会会议的各项决议,负责向董事会和总裁、执行副总裁报告,并组织领导银行在国内办理的日常业务工作。
根据上述任务,总经理有权处理下列事项:
1.代表银行对外接洽业务。
2.谈判及签署文件。
3.委任及解雇非董事会委任的职员,并决定其报酬和福利。
4.起草银行业务条例报经董事会审查批准后贯彻执行。
5.起草年度业务计划及董事会要求的其他计划,将上述计划报经董事会审批后监督该计划的贯彻执行。
6.向董事会报告银行业务进度,提出银行行政管理及业务改进的建议。
7.向董事会报告银行职工人数,薪给等级及提升标准和制度。
8.提高银行职员业务及管理水平,制订银行职员训练计划,监督由董事会批准的训练计划的执行。
9.运用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和权力。
第六章 业务
第十九条 业务范围
银行经营下列业务:
1.本、外币放款和本、外币票据贴现;
2.本、外币投资业务;
3.外币和外币票据兑换;
4.股票、证券的买卖和发行;
5.资信调查和咨询服务;
6.信托、保管箱业务;
7.本、外币担保业务;
8.出口贸易结算和押汇;
9.国外和香港、澳门地区汇入汇款和外汇托收;
10.侨资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和中外合作企业的汇出汇款及进口贸易结算和押汇;
11.办理国外、香港、澳门地区的外汇存款和外汇放款;
12.侨资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和中外合作企业的本、外币存款和透支,外国人、华侨和港澳同胞的本、外币存款和透支;
13.其他经申请批准的业务。
第七章 银行分支和附属机构
第二十条 分支和附属机构的成立
银行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经有关审批机构批准,可在国内外设立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
银行同其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之间可以相互调剂使用资金。
第二十一条 现有附属机构
现有_____和_____成为银行在_____的子公司,_____改名为_____。
该两子公司分别在_____注册为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当地的法律分别成立董事会,由中方和丁方各自委派相等人数的董事组成;各设总经理一人,副总经理若干人,由丁方和中方推荐,由各董事会聘请和解聘。
总经理、副总经理负责向董事会和银行的总裁、执行副总裁报告。
银行对上述两子公司是投资控股关系,该两子公司各自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其盈利扣除上交税收和提留准备金后,所余纯利应交给银行;如发生亏损,则分别由其在实收资本的有限责任范围内自行处理。
第八章 技术训练
第二十二条 技术训练
银行将调派_____和_____的经理级职员协助银行开展业务并为银行引进先进管理技术和培训职工。
银行行政及财务高级职员将安排在_____和_____的训练中心或派往其他地方进行训练。
关于上述人事训练的安排将由银行董事会视银行业务发展需要及_____和_____的条件而作出适当的决定。
第九章 确立银行设施
第二十三条 银行设施
为了顺利执行董事会制订的业务方针,逐步提高银行本身服务效率,为客户提供具有国际水平的银行及咨询服务,订约四方应协助银行安排需用的楼宇设备及提供其他的便利。
第十章 利润
第二十四条 利润分配
订约四方按各自提供的出资比例分享银行利润,分担银行的风险及亏损。
第二十五条 准备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
银行每年获得的利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令缴纳税款后,经董事会决定将税后利润至少提取百分之_____拨作准备金,并按董事会决定另行提取一定比例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
其利润余额如董事会决定进行分配,应按订约四方前一年会计年度终结时的投资比例进行分配。
所提取的准备金可按照第六条规定再行投资于银行,而增加出资额。
第二十六条 利润汇出
银行所有红利按订约四方的投资比例进行分红,由银行分别汇给订约四方的帐户。
当利润分配给丁方时,银行将丁方名下分配到的红利用_____币在交税款后电汇给丁方指定银行及帐户。
第十一章 财务会计与审计
第二十七条 财务会计制度
银行内部会计制度及固定资产折旧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结合银行的具体情况加以制订,并报当地财政部门和税务机关备案。
银行采用国际通用的权责发生制和借贷记帐法记帐。
银行一切凭证、帐簿、报表必须用中文书写,必要时可用英文书写。
第二十八条 货币单位
银行记帐本位币为_____币,除编制_____币的会计报表外,还应另编折合人民币的会计报表。
人民币与_____币之间的兑换率应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当日牌价(买卖中间价)折算。
第二十九条 审计与报表
银行的帐目将随时公开以供订约四方及内部会计师查阅。
银行将对订约四方提供未经审核的每月财务报表。
会计帐册年报经订约四方同意,可在中国注册的一家独立会计师事务所审核及证明。
银行将免费向订约四方提交每月财务报表及会计年报,包括经审核的年度损益报表及资产负债表。
第三十条 银行审计师
董事会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一家独立会计师事务所担任银行审计师,依法审核银行一切财务收支及会计帐目,并向董事会提出报告。
第三十一条 会计年度
银行会计年度采用日历年制,自公历每年1月1日起到12月31止为一年会计年度。
第十二章 税务
第三十二条 税款
银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的规定,缴纳各种税款。
任何免税或减税亦按照有关法令、条例的规定进行。
第三十三条 进口物资、设备
银行进口本身需用的一切物资、设备、装饰用品等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多交进口关税和工商统一税。
第三十四条 减税、免税及退税
银行将努力争取享受经济特区的免税或减税优惠待遇。
中方将协助银行在适用法律许可下,向有关当局申请减免税或办理退税手续。
第十三章 保险
第三十五条 保险及付款
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保险,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人民保险公司或经董事会批准的其他具有资格的保险公司投保。
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一切保险应向具有资格的并经董事会批准的保险公司投保。
至于银行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附属机构的一切保险投保事宜,则由各附属机构的董事会各自批准。
付给人民保险公司或由人民保险公司偿付款项将按有关保险合约条件以人民币或外币结付。
第十四章 银行职员
第三十六条 银行职员雇佣
银行职员的招收、招聘、辞退、辞职、工资、福利、奖惩、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劳动纪律等事宜,按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及有关劳动管理规定办理。
第十五章 审批及注册
第三十七条 审批、生效日期
银行合同、章程及其他文件由订约四方签署后,经丁方的股东大会和中方各董事会通过,按照《条例》规定的报批手续,向审批机构申请批准。
本合同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审批机构批准,发现批准证书后方能生效,批准日期为合同生效日期。
合同生效后,对订约四方均发生法律约束。
第三十八条 注册、成立日期
订约四方收到审批机构发给批准证书后一个月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银行登记手续及领取营业执照,银行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银行的成立日期。
第十六章 合同有效期
第三十九条 合同有效期
合同有效期将为永久性的,除非遇到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况而告终止。
第十七章 终止与清算
第四十条 终止
当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情况时,合同可告终止:
1.银行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
2.订约任何一方不能履行合同规定义务,致使银行无法继续经营。
3.因第四十二条不可抗力影响,遭受严重损失,银行无法继续经营。
4.银行未达到其经营目的,同时又无发展前途。
订约任何一方由于上述情况请求合同终止时,董事会将召开特别会议考虑结束事宜,如获得一致通过,银行将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审批机关申请解散。
第四十一条 清算
当合同终止时,董事会将负责银行清算事宜。
在清算事项未完成前,董事会不能解散。
按《合资法》和《条例》清理帐目及划分资产。
董事会将提出清算原则和手续,并任命一个清算委员会。
清算委员会应向董事会报告工作情况。
按照一般原则,清算过程将包括收回银行债权,支付银行债务及按照订约每一方投资比例拨还其名下投资及划分剩余资产。
清算委的报告经董事会批准,董事会将报告原审批机构,并向原登记管理机构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
第十八章 不可抗力
第四十二条 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系指下列情况:战争、火灾、水灾、地震、暴风雨、海啸,以及其他不可抗力事项。
若订约某一方由于不可抗力而阻止其按合同规定执行某职责时,应尽速备同有关不可抗力证据向其他三方报告。
受不可抗力影响的订约一方应采取适当的措施减轻或免除不可抗力带来的影响,并在最短时间内恢复执行其受不可抗力影响的职责。
第十九章 保密及其他
第四十三条 保密
有关银行的业务资料、技术记录、财务情况均不可向外界泄漏(订约四方需向政府有关机关呈交的报告除外),除非该资料先前已向公众公开。
第四十四条 中方和丁方相互协助
为了履行本合同,中方在港澳地区和中国境外遇有需要丁方协助事项,丁方将予以协助。
丁方为获得中国政府法令规定所需要的各项执照、许可证、签证和认可书等,中方将予以协助;丁方为获得中国有关法令规定应享有的各项利益,中方亦将予以协助。
第二十章 调解和仲裁
第四十五条 董事会内部调整
订约四方如发生任何争议时,该争议事件应先通过董事会本着友好合作、互相谅解的精神协商解决。
第四十六条 仲裁
订约各方如在解释或履行银行合同、章程中发生争议,应尽量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经过协商无效,则提请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调解和仲裁,按该会的程序规则进行。
如交该仲裁委员会后30天内尚未获得解决,则订约任何一方可将争议事件提交_____仲裁外按照联合国1976年国际贸易法或以后条例作出裁判。
上述裁判处将包括三位仲裁人,中方将任命一位仲裁人,丁方亦将任命一位仲裁人,然后再由上述被任命的两位仲裁人联合任命一位仲裁人,如中方或丁方不在第一任命后,60天内任命其仲裁人或如上述两位已被任命的仲裁人不在被任命后60天内联合任命另公司仲裁人,有关仲裁人的任命将由_____裁判处作出。
仲裁人将考虑四方订约人在合同中的意向,亦可用国际上接纳的一般法则,作出裁决。
裁判过程将用中英文作为正式文。
所有听证资料,索赔或辩护供述和仲裁、裁判及有关理由等,将以中英文书写。
本条规定下的仲裁裁决将为最后的裁决,对订约四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在解决争议期间,除争议事项外,银行订约各方应继续履行银行合同、章程所规定的其他各项条款。
第二十一章 合同文
第四十七条 合同文
合同用中英文书写,各中英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八条 通知书
订约四方书信往来,董事会通行书与文件,财务会计通知书与报告等应按订约四方在第四十九条列明的法定地址以挂号航邮、电报或电传投递。
如某方地址更改时,应用书面通知其他三方。
第二十二章 法定通讯地址
第四十九条 法定地址
订约四方法定地址如下:
甲 方:_____
乙 方:_____
丙 方:_____
丁 方:_____
第二十三章 附加条款
第五十条 修改
合同的任何修改须经董事会决定后,呈交审批机关批准,方为有效。
第五十一条 前写全约及照会
本合同经审批机构批准正式生效后,订约四方所有的前口头和书面的协议或照会等,如与合同相抵触时,以本合同为准。
合资建房协议书【3】
甲方:
乙方:
丙方:
为了在父母留存的老宅基地上建造自住的居所,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决定共同合资(其中甲方由于资金有限,不出资)在三方老宅基地上新建四层楼房。
为明确甲、乙、丙三方权利和义务,特订立此合资建房协议。
一、甲方自愿提供其原有的位于xxxx、xxx宅基地x侧即其原土地证上的宅基地,作为新建房的交通通道;并且在新房建成后,此地块连同新房所占的宅基地及新房前后的院落宅基地一起为三方共同所有,资源共享,权利和义务均等。
甲方承诺不再以任何理由对其原宅基地主张权利。
二、甲方原宅基地上的房屋拆除、作为公用人行通道后,乙、丙双方承诺至少在一个星期内(不可抗拒因素除外)动工兴建新房屋。
且甲方原住房的第二层及以上空间三方承诺允作为建房使用,对此空间无处分权,且不能在使用过程中影响底层的正常使用。
三、本次建房资金估计约xx万元(人民币xx万元整),由乙方和丙方各出资50%(人民币xx万元),甲方由于资金有限不出资,但要在建房过程中做力所能及的工作。
建房资金指房屋建造成本、道路和院落修建及房屋办理报建手续所产生的一切费用。
(资金管理方式为乙方、丙方按预算计划见货付款,并有权监督货物质量)
四、房屋建成后,一楼由父母支配使用和居住;二、三、四楼由兄弟排行依次选择或协商选择楼层。
一楼在父母均不再使用后,由出资建房方即乙方和丙方共同支配,甲方承诺不再以任何理由对该一楼房屋的房产主张权利。
五、房屋建成标准为毛坯房(大楼外部要装修,具体方案由乙方、丙方确定),日后如需装修,三方则对各自确定占用的房屋自己负责装修,该装修费用各自自行承担。
六、各层的水、电分开使用,公用设施部分的费用计入建房成本,室内的设施各自承担费用。
以后使用过程中产生的水费、电费各自承担。
七、本次建房地基准备为六层,以后若要加建,要在三方同意的情况下施工,施工所产生的费用由加建申请者负责承担。
八、为了保证家庭居住环境的完整性和舒适性,甲乙丙三方禁止私自将自住房屋出租或变卖,若遇特殊情况,要三方协商处理(以书面签名资料为准),三方中的另外方将优先获得略低于外部同等条件30%的受让、买入的权利;若未经协商私自处理的,处理结果无效,私自处理的一方将自愿放弃对宅基地、房屋的所有使用权、管理权和处分权。
九、协议达成后,以上条款对三方均有约束力,任何一方违反该约定致使该房屋不能建成或者造成其它经济损失的,则造成损失的一方负责赔偿另两方的全部经济损失。
十、本协议经签后生效。
协议一式五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
甲方: 身份证号码:
乙方: 身份证号码:
丙方: 身份证号码:
见证方一:
见证方二:
协议签订时间: 年 月 日